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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
发布时间: 2014/6/19 9:56:24
    民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财政部和住建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要求各地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,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。
 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,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文体娱乐、精神慰藉、日间照料、短期托养、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,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各类养老机构。近年来,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加,我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、总量不足、设施落后等问题凸显,日益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因素。
  为此,《通知》强调,各地要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有关规定,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.1平方米的标准,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。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,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。新建居住(小)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。
  《通知》明确,已建成居住(小)区要通过资源整合、购置、租赁、腾退、置换等方式,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。《通知》下发以前居住(小)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,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,住房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、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,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。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,自《通知》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订并启动整改工作,限期落实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、用房,不得挪作他用。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。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用房改变用途、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。各地民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、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。

(信息来源: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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